國際中醫藥學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 國際中醫藥學會 ” ,葡文名稱: “Associacao Internacional de Medicina Chinesa” ,英文名稱: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Medicine” (以下簡稱 “ 本會 ” ),是一個中醫藥研究學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大學(橫琴校區),中國澳門氹仔凱旋大馬路,中醫藥科研大樓北二十二(N22),一層002號室至004號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的宗旨是聯絡世界各地中醫藥研究力量,推動中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的發展。
二、為此,本會進行所有符合其宗旨的事務及參與有關的活動,尤其是:
1 )促進國際中醫藥學術及科研機構在實證中醫藥的臨床和實驗研究,以建立中醫藥在現代科學中的地位;
2 )出版以英語為主,有國際學者評審的中醫藥學刊,以達研究資訊的傳達和交流的目的;
3 )促進中醫診治的臨床規範和中藥質量的測檢規範;
4 )促進中醫藥管理制度的現代化;
5 )透過國際學術會議,和電郵、視像、傳真等設備,增強國際學者專家的緊密連繫和交流。
第四條
與其它實體結合
為了發展其宗旨,本會可和本地或外地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聯合,尤其是參資任何公司。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有創始會員、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創始會員是本會發起人及經兩名發起人聯名推薦後即被接納入會的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
三、根據法律、本章程及其他適用規章的規定,任何從事中醫藥工作或研究的自然人、法人、私人機構、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接納者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四、本會得鑒於法人或自然人於中醫藥方面的技術或科學成就,所提供的傑出服務或對貫徹本會的宗旨提供重要幫助,由理事會邀請該等法人或自然人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
會費
創始會員及正式會員需繳付入會費及年費;名譽會員則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名譽會長
會員大會可自行決定或經理事會推薦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促進中醫藥發展有成就之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
第八條
創始會員和正式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創始會員和正式會員的權利為:
1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投票權;
2 )選舉和被選為本會的各機關成員;及
3 )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二、創始會員和正式會員的義務為:
1 )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2 )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被賦予的在本會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
3 )參與、宣傳及協助發展由本會倡導的事務;及
4 )遵守和使遵守章程及規章所定規定。
第九條
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1 )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2 )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3 )違反章程及規章所定義務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 1 )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十條
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一節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創始會員和正式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決議僅受強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三、主席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大會。
四、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主席因事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五、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
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 )訂定和通過本會的一般方針;
2 )對於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和帳目及監事會對有關經營年度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審議和表決;
3 )對理事會明確提交的所有事宜進行議決;
4 )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5 )授予名譽會員身份;
6 )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7 )對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及
8 )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經主席團主席、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持有至少四分之一票數的創始會員或正式會員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的召集須以電傳及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 15 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特別大會須最少提前 8 日按上述方式作出通知。
第十五條
法定人數
一、如屬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議決。
二、第二次召集時,不論出席會議會員的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有效組成。
三、會員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僅須將委托信交給主席團主席。
第十六條
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多數票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等決議,均須經會員在特別為該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票數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組成
一、本會的理事會理事人數不設限制,其總數目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全部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長和至少一名理事需從創始會員中選出。
第十八條
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根據會員大會訂定的一般方針,通過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
3 )管理本會的財產,並以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運用之;
4 )把每年度的業務報告及帳目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 )製作和通過內部運作規章;
6 )取得、轉讓和以任何方式約束本會,租出及租用不動產或動產;
7 )招請和解僱員工及訂定有關工作條件;
8 )對設立辦事處,參與其他公司和社團或加入國際組織等事項作出決議;
9 )對接納及開除會員作出決議;
10 )將一般管理權及權限授權他人行使,並監督其行使方式;
11 )為特定和具體的目的,設立受托人代表本會,而相關決議應指明所授予的權力及受托期限;及
12 )履行法律、本章程及規章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為:
1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2 )協調理事會的活動,召集及主持相關會議;
3 )監督對決議正確執行的情況;
4 )行使章程及其他規章授予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長可以將其權限內的權力授予理事會的任何一名常務理事。
第二十條
會議及決議
一、理事會訂定平常會議的日期及周期,特別會議經其理事長召集而召開。
二、理事會的任一名成員可以委任他人作為其代表並代其投票,但應書面表明該意願。
三、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理事會的任何兩名成員簽名即可約束本會。
二、對於普通文書,僅須理事會的一名成員簽名即可。
三、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擔任監事長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的經濟 – 財政管理,並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有關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督有關經濟 – 財政方面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及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準用
有關理事會的條文,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監事會的運作。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成員的任期
一、本會機關成員是從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的創始會員及正式會員中選出,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二、被選的機關成員應自相關選舉日起 15 日內開始任職,直至被正式替換為止。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的開始及終結應與理事會成員任期的開始及終結一致。
第二十六條
填補空缺
一、按照以下方式填補機關成員的空缺:
1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如有空缺,則在空缺發生後的第一次會議上進行填補;
2 )理事會或監事會如有空缺,則由相應的機關在會員中增選。
二、填補機關空缺的成員應完成其所替代的成員的任期。
第三章
財產及收入
第二十七條
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1 )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2 )轉讓予本會或本會本身活動中獲得的財產及權利;及
3 )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八條
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1 )本會的業務帶來的收入,尤其是源於提供服務和出版及發行刊物的收入;
2 )在因與澳門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或約定引致的計劃中所獲取的財政支助;
3 )其他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本會的補貼、贈與、遺產、遺贈或參資;
4 )本身財產或資本帶來的收入;及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解散
第二十九條
解散
作出解散本會的決議後,會員大會應指定一清盤委員會,訂定其地位及指明倘有之淨資產的歸屬。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始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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